一、项目编号:hzct-2025-0612
二、项目名称:******医院迁建项目食堂器具采购及安装项目(第二次)
三、采购日期:2025-08-20
四、相关当事人
投诉人:******有限公司
地址: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中心街99号
被投诉人 1 :******医院
地址: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航埠山路9号
被投诉人 2 :******有限公司
地址: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白马湖国际会展中心5幢10楼
相关供应商:******有限公司
地址: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玉龙路28号万洋众创城1栋102、202室
五、基本情况
******医院迁建项目食堂器具采购及安装项目(第二次)(编号:hzct-2025-0612,以下简称本项目)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,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,经补正,本机关于2025年8月4日受理。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,现本案已审查终结。
六、处理依据及结果
关于投诉事项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五条和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第十条、第十七条的规定,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、采购过程和中标、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提起质疑、投诉。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,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。如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,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,可以对认定其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行为依法提出质疑、投诉。但如果认定其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行为合法,资格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,其与资格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、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,不具备对资格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、采购结果提出相应质疑、投诉的资格。投诉人主张“中标单位提供的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未对全部产品的制造商进行逐一声明”,属于对本项目采购结果提出质疑,不属于依法质疑。相应地,投诉人提起本次投诉不符合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第十九条第二******有限公司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(“标的”)格式范例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,并无不当。
七、其他补充事宜
******财政局 ******
2025年09月2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