答疑文件
现对中城乡(烟台)******有限公司烟台港西港区液化天然气(LNG)项目LNG接收站市场开发常年法律服务(项目编号:SCGH-2025-00414)公开比选文件答疑如下:
1. 就第三章第5条详细评审的评审表中第1项“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”的评分标准一栏所要求的业绩类型,与LNG接收站公司签订常法合同中没有具体体现“LNG接收站市场开发及LNG接收站运营专项”服务,但实际开展业务中有类似服务,能否通过提交常法协议+具体工作成果截图的方式进行证明?
答复:本项目业绩评审以投标人提供的2015年1月1日(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)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的业绩证明材料为准,证明材料可以是业绩合同或协议以及其他资料,须体现出“LNG接收站市场开发及LNG接收站运营专项”服务类型。
2. 就第三章第5条详细评审的评审表中第2项“项目负责人业绩”,在评审表第1项已计分业绩能否在该项重复计分?
答复:本项目同一业绩已作为资格审查要素的则不计分,申请人需明确资格审查业绩。第三章 评分标准中“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”与“项目负责人业绩”可重复计分。
3. 比选文件中要求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成员均需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,拟投入律师具有国外执业证(香港、纽约、新西兰等)请问是否满足条件?
答复:满足比选文件要求。
4. 关于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,如果投标人在一般常法项下协助客户审阅了LNG接收站相关协议,但常法协议本身并没有直接提到LNG接收站相关协议,能否通过客户邮件沟通截屏等作为业绩凭证?
答复:本项目业绩评审以投标人提供的2015年1月1日(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)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的业绩证明材料为准,证明材料可以是业绩合同或协议以及其他资料,须体现出“LNG接收站市场开发及LNG接收站运营专项”服务类型。
******有限公司
2025年5月6日